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皖教督〔2013〕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工作程序,增强评估的权威性、科学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本《规程》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印发
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工作规程
一、评估工作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
3.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96号);
5.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督〔2013〕7号)。
二、评估工作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定职责为核心,逐步消除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存在的差异,努力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均衡、优质义务教育的迫切需求,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上来。
三、评估工作对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通过市级复评,且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通过省教育厅考核验收的县(市、区)。
四、评估工作内容
1.对涉及办学基本标准的8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中提取的涉及生均占有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生师比等8项指标,计算得出小学和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
3.评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主要从组织领导、机会均等、经费保障、师资配置、管理与质量等5个方面评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的工作实效。
4.开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调查。
五、评估工作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省市督学和督导评估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按照评估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评估。
六、评估工作流程
(见附件)
七、评估工作结果形成与反馈
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部申报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并向被评估县下发《督导评估反馈意见书》。
八、存档材料
1. 市政府申请省级评估的请示
2.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级复评报告
3.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级复评表
4.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文件汇编
5.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差异系数)测算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