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教督〔2013〕21号
各市、县(市、区)政府: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部对我省首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督导检查后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督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战略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县域内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切实加大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
接受督导评估的前三年教育投入达到法定要求,是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重要条件。各地应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持续加大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落实教育经费“一个比例”(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和“三个增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经费的使用安排,要进一步向农村、偏远和薄弱学校倾斜。各地应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投入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经费的法定投入及均衡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的水平和标准。
三、确保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定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定标准,是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最低门槛。凡义务教育学校达不到最低门槛要求的,不得向上一级政府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教育部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在确保每一所纳入申报范围的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见附件)的前提下,着力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要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有效缓解“大班额”现象。
四、确保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异系数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申报督导评估前一年的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异系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小学0.65,初中0.55),是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前提条件。各地应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积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整体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以更好的提升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程度。
五、着力抓好师资力量的补充和校长教师的交流
要继续加大新教师的补充力度,确保生师比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坚持教师配置向农村、偏远学校倾斜,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配齐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教师,保证开齐开足课程。继续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效果,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培训。坚持并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对在农村、偏远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校长、教师,要在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六、从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和经费管理
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支持初中与高中分设办学,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
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
七、不断强化过程性督导及材料审核工作
各地应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各市应坚持并完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前的过程性督导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测算相关数据,查找被评估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并督促其补缺补差。市、县两级应坚持以督促改、以评促进,将整改工作贯穿督导评估全过程。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是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建立并完善在材料审核基础上的约谈、会商等制度。市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各申报县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强化问责机制
市直属或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开发区、高新区、实验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工作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的工作部署和督导评估,市级政府对上述单位均衡发展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查督办的职责。
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教育部与省政府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规定的期限完成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县(市、区),当年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督导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从2014年起,省将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主要指标督导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附件: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审核基本标准
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 | 生均图书册数 | 生机比 | 接入互联网带宽 | 教师网络学习空间开通应用率 | 实验室配备 | 教师学历合格率 | 多媒体教室 | 课程方案实施情况 | 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 |
小学5m² 初中6m² | 小学6m² 初中8m² | 小学15册 | 12:1 | 10M | 不低于80% | 小学1 初中1/1 | 100% | 1个 | 按照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的要求开齐开足课程 | … |
备注:以上10项指标中,须有8项或8项以上达到规定要求,方可认为该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3年12月28日